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7月14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春晖园会议中心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人、代表股份92,733,2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76,012,5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人,代表股份16,720,7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92,513,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6%;反对2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6,012,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1.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0,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9%;反对2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胡冰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