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证券编号:2014-061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由4.20元/股调整为4.1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由50,000万股(含50,000万股)调整为51,219.5122万股(含51,219.5122万股)。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年8月16日、2013年9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000万股(含5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万元,发行底价为4.20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4.18元/股)。方案规定,公司股票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7日公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97,97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159,797,064.9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67,899,986.04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转增股本。2014年7月7日,公司公告了《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14日。
鉴于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于2014年7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上述分红事项,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下限和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价格下限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4.2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4.10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4.20-0.10=4.10元/股。
二、发行数量上限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由不超过50,000万股(含50,0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51,219.5122万股(含51,219.5122万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含发行费用)/调整后的发行底价=210,000万元/(4.10元/股)=51,219.512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6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长春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出资500万元成立长春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华联”),日后负责公司旗下长春商业地产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近期,长春新华联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公司名称:长春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长石路5公里处
(三)法定代表人:苏波
(四)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五)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六)经营范围:商业及酒店服务管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公共停车服务;房屋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经销;投资、经济贸易咨询;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63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3日-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3日下午15:00至7月14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054,541,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92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054,337,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79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20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4,526,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票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273%;
反对票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2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