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非银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7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非银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2071。
5、2014年7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556,159,897份。
6、2014年7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49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56,159,897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18日。
10、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如下:光大证券、中投证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我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3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60号文和2014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5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20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20日,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0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10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3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海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华泰证券、江海证券、民族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60号文和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50号批准,自2014年6月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6月20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556,159,897.00元人民币,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本次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4年6月2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2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56,159,897.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56,159,897.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2014年6月26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4]38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非银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非银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20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中投证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我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56,159,897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后,本基金除场内份额外还将增加一类场外份额。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场外申赎及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规定和规则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9,520.2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5,814,34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10,345,55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1.7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4年7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六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构客户部、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办事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和专户投资部,公募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专户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和固定收益交易室,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年金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工作。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进用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东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IT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司网站等。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办事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员工438人,其中241人具有硕士学历,24人具有博士学历。88%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止2014年3月31日,共管理55只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426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7月4日起任职)、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7年2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12月1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三)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4年7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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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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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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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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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4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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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1)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50%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50%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50%的,从其规定)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3 %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含新股发行、增发和配售)、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权、场外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买卖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其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开通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协商一致,自2014年7月15日起在南商(中国)推出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赎回业务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本公司、南商(中国)签署的《基金T+0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南商(中国)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增值服务。具体指,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若该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服务协议》约定的条件且需要本公司垫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的,则本公司委托南商(中国)从本公司在南商(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向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划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垫付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本公司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本公司的垫付款项。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009),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南商(中国)的规定,在南商(中国)指定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投资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南商(中国)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南商(中国)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投资者需与本公司和南商(中国)签署《服务协议》。快速赎回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指定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及申请限额等见南商(中国)官方网站通知。
3、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本公司实时垫付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对应可用余额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或南商(中国)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南商(中国)暂不开通本业务所涉货币基金的普通赎回业务,投资者只能通过快速赎回业务变现。本快速赎回业务具有垫资总额上限,且对投资者可能设定单日快速赎回上限等限制,对于超出前述限制的快速赎回申请将被拒绝。投资者办理本快速赎回业务即视为知悉该风险并接受前述安排。如南商(中国)开通本业务所涉货币基金的普通赎回业务的,将由南商(中国)另行通知投资者。
2、投资者通过南商(中国)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本公司及南商(中国)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相关公告和《服务协议》。
3、本公司对垫资总额设置限额,垫资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垫资总额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和南商(中国)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4、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南商(中国)原则上尽量满足当日划出垫付资金,若因资金交割导致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不能当日划出垫付资金,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及南商(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2)南商(中国)给投资者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南商(中国)及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公司及南商(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及南商(中国)通知为准。
6、本公司和南商(中国)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时间、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通知投资者。
7、本公告仅对在南商(中国)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认真查阅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查询。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网址:www.ncbchina.cn
客服电话:400-830-206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5日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非银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关于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金额限制另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费率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份额限制另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费率另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光大证券、中投证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5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场内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如下: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7.6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7.7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5日
|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
| 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80 |
| 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80 |
| 3 | 陈兴明 | 10,000,000 | 1.80 |
| 4 | 北京市果脯厂有限公司 | 6,001,000 | 1.08 |
| 5 | 陈郁凤 | 5,051,200 | 0.91 |
| 6 | 吴翠华 | 5,009,215 | 0.90 |
| 7 | 凃洁 | 4,979,833 | 0.90 |
| 8 | 刘雯芳 | 4,699,000 | 0.84 |
| 9 | 戴红 | 4,500,000 | 0.81 |
| 10 | 张敖 | 4,500,000 | 0.81 |
| 资 产 | 本报告期末 |
| |
| 资 产: | |
| 银行存款 | 495,011,698.97 |
| 结算备付金 | 400,000.00 |
| 存出保证金 | 921.02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62,837,282.38 |
| 其中:股票投资 | 62,837,282.38 |
| 债券投资 |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应收利息 | 658,351.65 |
| 应收股利 | - |
| 应收申购款 | - |
| 其他资产 | 88,960.91 |
| 资产总计 | 558,997,214.93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 负 债: | |
| 短期借款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 应付赎回款 |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84,216.25 |
| 应付托管费 | 16,843.25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 应交税费 | - |
| 应付利息 | - |
| 应付利润 | - |
| 其他负债 | 25,577.99 |
| 负债合计 | 126,637.49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基金 | 556,159,897.00 |
| 未分配利润 | 2,710,680.4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58,870,577.44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558,997,214.93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62,837,282.38 | 11.24 |
| | 其中:股票 | 62,837,282.38 | 11.24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95,411,698.97 | 88.63 |
| 7 | 其他各项资产 | 748,233.58 | 0.13 |
| 8 | 合计 | 558,997,214.93 | 100.00 |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 B | 采矿业 | - | - |
| C | 制造业 | - | -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E | 建筑业 |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 J | 金融业 | 62,837,282.38 | 11.24 |
| K | 房地产业 |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 P | 教育 |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 S | 综合 | - | - |
| | 合计 | 62,837,282.38 | 11.24 |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1336 | 新华保险 | 711,811 | 15,360,881.38 | 2.75 |
| 2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74,700 | 10,825,927.00 | 1.94 |
| 3 | 600109 | 国金证券 | 526,500 | 10,272,015.00 | 1.84 |
| 4 | 601901 | 方正证券 | 797,100 | 4,280,427.00 | 0.77 |
| 5 | 600705 | 中航投资 | 237,300 | 3,965,283.00 | 0.71 |
| 6 | 600030 | 中信证券 | 283,400 | 3,261,934.00 | 0.58 |
| 7 | 600369 | 西南证券 | 269,200 | 2,261,280.00 | 0.40 |
| 8 | 600837 | 海通证券 | 226,300 | 2,038,963.00 | 0.36 |
| 9 | 601555 | 东吴证券 | 259,200 | 1,962,144.00 | 0.35 |
| 10 | 002500 | 山西证券 | 237,400 | 1,526,482.00 | 0.27 |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921.02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658,351.65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 6 | 其他应收款 | 88,960.91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748,233.58 |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 1 | 601901 | 方正证券 | 4,280,427.00 | 0.77 | 重大事项停牌 |
| 基金名称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 |
| 基金主代码 | 512070 |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ETF)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6月26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份额)、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场外份额) |
| 公告依据 |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7月18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