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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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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4-32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158.1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下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13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吉利达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150233402E130604001)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50233402M130604001)各一份,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吉利达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吉利达公司以票面金额为5,36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将质押票据交付给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2013年6月17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吉利达公司签订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13年宝商贴字第68号),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向吉利达公司提供3,570万元的融资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2013年6月17日,吉利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提交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编号:2013年宝商贴字68-1号),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融资3,570万元。2013年6月17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应吉利达公司的申请,向吉利达公司发放人民币3,570万元。

 由于吉利达公司未能按约定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还款,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实现票据质权,于2013年12月向南纺股份提示付款,南纺股份以吉利达公司与南纺股份的基础交易违约、商业承兑汇票已作废为由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认为南纺股份拒绝支付票据款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合法权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南纺股份立即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自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提示付款之日起至南纺股份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为158.12万元);

 (2)诉讼费用由南纺股份承担。

 3、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

 2013年6月3日,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2013下半年度8¢铜杆代销合作协议》(编号:DZMY020012),并由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无氧、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编号:DZMY020012-1),南纺股份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上述协议及合同约定,若在南纺股份交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后一个月内吉利达公司未能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视同吉利达公司违约,则该商业承兑汇票作废。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从未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也从未向南纺股份履行过任何交付货物义务。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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