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12月03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的议案》,详见2013年12月0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63)。
2014年01月08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登记内名称预核字【2013】第4315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由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投资比例20%)、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的企业名称为“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代码:货币银行服务-J6620)。详见2014年01月0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民营银行名称获得预先核准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04)
鉴于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至2014年06月25日期满,近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2014年7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登记内名称预核字【2014】第4949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由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6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1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的企业名称为“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及行业代码:货币银行服务-J6620)。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5年01月02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设立民营银行属于国家特许事项,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该事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动向、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等多重因素,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