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5版)
根据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转债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70%,招商转债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可转债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投资者可按7:3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7:3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招商转债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转债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转债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本基金7 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招商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其中,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招商转债A 的首次年基准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招商转债A 的年基准收益率。利差取值范围从0.5%至2%,基金管理人在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公告此运作期适用利差值。
招商转债A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为招商转债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招商转债A份额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计算出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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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NAV基础为T日每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招商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可转债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2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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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认购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6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0元,则其可得到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600/(1+0.6%)=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600-100,000=6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30)/1.00=100,030.00元
2)场内认购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A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0.7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B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0.3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均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0元,基金认购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0.6%)=100,6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600元
利息折算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30/1.00=3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30=100,030份
经确认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基金份额为100,030份,将按照7:3的比例拆分为70,021份招商转债A份额及30,009份招商转债B份额。
(3)多笔认购时,按上述(1)或(2)进行逐笔计算。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外通过代销机构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消。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后可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规则见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公告,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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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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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0.7%) =59582.92元
申购费用=60,000-59582.92=417.08元
申购份额 =59582.92/1.068=55789.2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可得到55789.25份基金份额。
2、招商可转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且持有时间满1年不足2年,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05% = 5.34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 = 10,674.66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 年,假设赎回当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74.66元。
3、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商可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招商可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招商可转债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见该章节。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场内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7∶3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可转债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7∶3。
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并通过自下而上的分析充分挖掘可转债品种的投资价值,来谋取基金获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并将采取相对稳定的类被动化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完成后在满足流动性的条件下即不频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力争将投资组合透明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如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度。另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业绩逐步好转,正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和正股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基金将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6个月内卖出。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同时本基金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6个月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4)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4、信用债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不具备国家等级的高度信用地位,存在发生违约,即债券利息或本金无法按时偿付的信用风险,为此,信用债券在定价时,需要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对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基准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水平是信用债券价格确定中最主要的两方面因素。因此,本基金将以自上而下的在基准利率曲线分析和信用利差分析基础上相应实施的投资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作为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个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本基金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其中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7、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40%*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所有交易的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达到或超过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存续期间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折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1】周期性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 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年度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6)份额数量调整公式:
1)招商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B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招商转债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A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全部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的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下转A28版)
| 认购确认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0.6% |
| 100万≤M<300万 | 0.3% |
| M≥300万 | 每笔300元 |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0.7% |
| 100万≤M<500万 | 0.4%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 N<1年 | 0.1% |
| 1年≤N<2年 | 0.05% |
| N≥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