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4]4号)要求,公司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有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至2014年6月底,公司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上述监管要求,不存在不规范或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相关主体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 避免同业竞 争 |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 罗桥胜、冯倩红、佛山锐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声(香港)有限公司 |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 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 | 严格履行中 |
| 股东 | 佛山市顺德区远茂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诚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作为股东期间 | 严格履行中 |
| 股权管理 | 实际控制人 | 罗桥胜、
冯倩红 |
1、在香港华声持有发行人股份(包括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37,658,719股股份及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拆分等形成的派生股份,下同)期间,保证促使香港华声和锐达投资不终止并完全履行于2011年8月31日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书》,不再通过香港华声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2、在香港华声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保证不转让香港华声和锐达投资的股权或引进新的股东;保证维持香港华声及锐达投资的董事不变,即香港华声的董事为罗桥胜及冯倩红,锐达投资的执行董事为罗桥胜。3、在香港华声及锐达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达到法定减持条件并依法减持时,保证先减持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减持完毕之前,不减持锐达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4、保证无条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管部门、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对香港华声的监管及调查要求。5、若违背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处罚等法律责任及向有关利益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将向发行人一次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 | 长期 | 严格履行中 |
| | 实际控制人 | 罗桥胜、
冯倩红 | 2.如若因广州仕邦、上海汇谷等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华声股份、扬州华声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声股份、扬州华声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补偿华声股份、扬州华声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3. 如若扬州华声因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或该等员工宿舍及食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愿意在毋需扬州华声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扬州华声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 长期 | 关于上市承诺1、2项,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挂牌上市至今未出现实际控制人需单独承担经济责任情形,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1、2项的假设情形已基本消除;上市承诺3项,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