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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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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华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5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函[2014]4号)要求,公司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有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至2014年6月底,公司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上述监管要求,不存在不规范或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相关主体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类别主体类别主体

名称

承诺内容履行期限备注
股份限售实际控制人罗桥胜、

冯倩红

自本公司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持有的香港华声、锐达投资股权,也不由香港华声、锐达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6个月严格履行中
控股股东佛山锐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6个月严格履行中
控股股东(香港)

有限公司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与佛山锐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股份委托管理的情形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6个月严格履行中
股东佛山市顺德区远茂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6个月严格履行中
股份限售高级管

理人员

刘 琛、

刘世明

在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其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公司上市一年后至其离任后18个月严格履行中

避免同业竞 争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罗桥胜、冯倩红、佛山锐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声(香港)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严格履行中
股东佛山市顺德区远茂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诚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股东期间严格履行中
股权管理实际控制人罗桥胜、

冯倩红


1、在香港华声持有发行人股份(包括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37,658,719股股份及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拆分等形成的派生股份,下同)期间,保证促使香港华声和锐达投资不终止并完全履行于2011年8月31日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书》,不再通过香港华声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2、在香港华声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保证不转让香港华声和锐达投资的股权或引进新的股东;保证维持香港华声及锐达投资的董事不变,即香港华声的董事为罗桥胜及冯倩红,锐达投资的执行董事为罗桥胜。3、在香港华声及锐达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达到法定减持条件并依法减持时,保证先减持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香港华声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减持完毕之前,不减持锐达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4、保证无条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管部门、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对香港华声的监管及调查要求。5、若违背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处罚等法律责任及向有关利益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将向发行人一次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

长期严格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罗桥胜、

冯倩红

2.如若因广州仕邦、上海汇谷等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华声股份、扬州华声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声股份、扬州华声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补偿华声股份、扬州华声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3. 如若扬州华声因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或该等员工宿舍及食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愿意在毋需扬州华声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扬州华声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长期关于上市承诺1、2项,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挂牌上市至今未出现实际控制人需单独承担经济责任情形,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1、2项的假设情形已基本消除;上市承诺3项,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中。

特此公告。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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