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0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星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3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55.00元/股,并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20,800万股。
2012年6月,根据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2012年5月25日的总股本20,8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0,800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数为41,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41,600万元。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股东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雷石天一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3、关于增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计划在6个月内(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以自身名义,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100万股,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最后一次增持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超计划增持等行为。
上述增持计划已于2014年5月11日完成。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除上述承诺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表: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 1 | 吴培服 | 180,000,000 | 180,000,000 | 注1 |
| 2 | 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60,000,000 | 60,000,000 | |
| 3 | 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00 | 60,000,000 | |
| 4 | 天津雷石天一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2,000,000 | 12,000,000 | |
| 合计 | 312,000,000 | 312,000,000 | |
注1:吴培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