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通知)文件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日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国权先生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公司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增加新的业务范围,本人保证将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新增加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如将来本人控制其他企业,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于国权、黄南章、周汝祥、于国庆、周秀来、吉志扬、张春红、孙霞林、吕良忠、杜刚、孔擎柱、马长庆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任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2005年度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事项的承诺
2005年度,公司按期、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存在延期纳税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于国权、黄南章、周汝祥、于国庆、周秀来、刘长发、周治金、吉志扬8名自然人作出了如下承诺:
在未来任何时间,如果因2005年度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事项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由其按照承诺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承担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受让股份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国权就2003年受让沈阳化工研究院持有公司154万股股份事宜作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于2003年受让沈阳化工研究院持有公司154万股股份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果上述事项存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的承诺
公司就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六、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公司在2013年度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作出了如下承诺: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不向激励对象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自2013年4月17日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