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6月2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戈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016,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炯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表决结果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桂华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表决结果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91,016,68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章彦律师、刘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3年度报告;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