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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4年6月底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青运女士。
2、承诺内容: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发行人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2)承诺人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发行人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诺公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
4、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5、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青运女士。
2、承诺内容: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公允进行。
3、承诺公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
4、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5、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的承诺
1、承诺主体:珠海恒基达鑫国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①、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6月5日
4、承诺履行期限: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上述承诺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