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0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相关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或逾期未履行的承诺。现将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方及本方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5)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为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6)就本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银河电子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银河电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银河电子造成损失,本方将向银河电子作出赔偿。(8)上述承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银河电子股权后,上述承诺失效。2014年01月28日直至不再持有银河电子股权严格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银河电子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银河电子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如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银河电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银河电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银河电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3)本方若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银河电子及其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方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4)上述承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银河电子股权后,上述承诺失效。2014年01月28日直至不再持有银河电子股权严格履行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公司为银河电子控股股东期间,将保证银河电子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银河电子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保持独立。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银河电子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2014年01月28日控股股东地位存续期间严格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自首发前限售股上市流通日(2014 年 2 月 26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股份,由于银河电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将遵守此限制。2014年02月19日2014年2月26日-2015年2月25日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长吴建明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和其他共计 21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在 2014 年 6月 30 日前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股权激励行权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将遵守此限制。2014年02月19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6月30日严格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庞可伟、尹永祥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2010年02月02日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2010年02月02日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严格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对象承诺今后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今后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2010年02月02日直至控股股东不再对银河电子有重大影响为止严格履行
公司关联方(受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苏州银河龙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对象承诺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任何时间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关联方地位存续期间严格履行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2010年04月09日关联方地位

存续期间

严格履行
股权激励时所作承诺公司公司未来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012年02月24日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成严格履行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