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 | 在本公司为银河电子控股股东期间,将保证银河电子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银河电子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保持独立。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银河电子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 2014年01月28日 | 控股股东地位存续期间 | 严格履行 |
公司控股股东 | 自首发前限售股上市流通日(2014 年 2 月 26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股份,由于银河电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将遵守此限制。 | 2014年02月19日 | 2014年2月26日-2015年2月25日 | 严格履行 |
公司董事长吴建明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和其他共计 21 名自然人股东 | 承诺在 2014 年 6月 30 日前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股权激励行权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将遵守此限制。 | 2014年02月19日 | 2014年2月19日-2014年6月30日 | 严格履行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庞可伟、尹永祥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2010年02月02日 | 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 | 严格履行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 2010年02月02日 | 任职期间/离职后半年内 | 严格履行 |
公司控股股东 | 承诺对象承诺今后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今后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 | 2010年02月02日 | 直至控股股东不再对银河电子有重大影响为止 | 严格履行 |
公司关联方(受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苏州银河龙芯科技有限公司) | 承诺对象承诺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任何时间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关联方地位存续期间严格履行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 | 2010年04月09日 | 关联方地位
存续期间 | 严格履行 |
股权激励时所作承诺 | 公司 | 公司未来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12年02月24日 | 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成 | 严格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