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超日6月27日公告,公司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ST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ST超日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ST超日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11超日债”将被视为到期,并同时停止计息。*ST超日提示,即使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得到通过并执行完毕,“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王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