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本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6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末的总股本131,326,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4.000000元(含税);
2、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6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80000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26日,除息日为2014年6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31-85666367
传真电话:0431-8567539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