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暂停上市公司债企业债可申请转让服务
债券持有人可出让 受让方须为机构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梅俊彦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梅俊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通知称,将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只要是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交易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为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上交所表示,由于暂停上市债券流动性差、风险大,相关转让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债券暂停上市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作为出让方参与转让业务,而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为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受让方必须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二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深交所表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出让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但受让方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