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秀浩先生减持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吴迪年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以及吴迪年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1、前次变动情况
2014年6月6日,林秀浩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同日,吴迪年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并承诺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追加锁定期限,追加锁定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6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股份变动及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
2、本次变动情况
林秀浩先生于2014年6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4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秀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7,50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93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秀浩先生本次减持(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11日)后累计减少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168%。
吴迪年先生于2014年6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3,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6%。本次增持后吴迪年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98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0%。
二、具体变动情况
1、持股变动交易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 | 减持比例 |
| 林秀浩 | 大宗交易 | 2014-6-11 | 11.78元 | 4,413,000 | 1.411% |
| 股东名称 | 增持方式 | 增持期间 | 增持均价 | 增持股数 | 增持比例 |
| 吴迪年 | 大宗交易 | 2014-6-11 | 11.78元 | 3,430,000 | 1.096% |
注:吴迪年先生承诺:对本次增持的全部公司股份追加锁定期限,追加锁定期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6日。
2、股东持股变动后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林秀浩 | 合计持有股份 | 141,920,000 | 45.35% | 137,507,000 | 43.9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355,000 | 10.02% | 26,942,000 | 8.6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0,565,000 | 35.33% | 110,565,000 | 35.33%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吴迪年 | 合计持有股份 | 5,551,500 | 1.77% | 8,981,500 | 2.8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 | 0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551,500 | 1.77% | 8,981,500 | 2.87% |
注:吴迪年先生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已承诺全部锁定,本次增持股份也全部锁定至2016年6月6日,上述事项尚需到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性质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三、林秀浩先生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林秀浩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林秀浩)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林秀浩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长,上述承诺已完全履行。本次减持不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控股股东林秀浩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后,林秀浩先生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43.93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3、林秀浩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林秀浩先生承诺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五、吴迪年先生追加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吴迪年先生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自愿承诺对其本次增持的全部公司股份3,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96%)追加锁定期限,追加锁定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6日。
1、 吴迪年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类别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限售情况的说明 |
| 吴迪年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延长锁定期后的全部股份限售截止日为2016年6月6日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551,500 | 1.77% |
| 新增 | 3,430,000 | 1.10% |
| 合计: | 8,981,500 | 2.87% |
2、吴迪年先生最近十二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3、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延长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追加承诺股份性质 | 追加承诺涉及股份 | 延长锁定期限(年) | 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 设定的最低减持价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万股) |
| 吴迪年 |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 343 | 1.10% | 自2014年6月12日 | 2016年6月6日 | 无 |
| 至2016年6月6日 |
吴迪年先生承诺,除前述承诺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数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违反承诺的违约条款
若股东吴迪年先生违反上述承诺,其减持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公司。
4、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
六、备查文件
1、吴迪年先生股份锁定承诺函;
2、上市公司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申请表。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