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4-032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八家/名投资者——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郁金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控股股东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4-03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62号)核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集团”)等九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3,204.9992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13.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3,059,894.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2,239,894.4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3,204.999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14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438,540,000股增加至570,589,992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顺鑫集团持有公司214,854,025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8.99%;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顺鑫集团持有公司222,429,78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8.9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4-03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62号)核准,向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集团”)等九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32,049,992股新股,发行价格为13.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3,059,894.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2,239,894.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14)京会兴(验)字第02010005号)】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北京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01090520500120102084757,专户余额为1,702,239,894.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牛栏山酒厂研发中心暨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一期、二期)、熟食产业技术升级项目、白酒品牌媒体推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北京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北京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刚、陈祥有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北京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和北京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德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北京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