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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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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编号:公告临2014-033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4年6月1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2014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35号裕景大饭店

3、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以下同)人数(人)7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人)1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人)5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43,117,96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202,198,87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140,919,08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9.509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9.175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0.3335

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亚兵先生主持。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

内容

同意

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342,813,95199.9114%269,6950.0786%34,3190.0100%
2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168,725,60099.8201%270,3190.1599%33,6950.0200%
3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以下3.1-3.6为本议案的逐项表决

3.1交易对方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3.2交易方式和交易标的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3.3交易价格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3.4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3.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3.6决议的有效期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4关于审议《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68,725,60099.8201%270,3190.1599%33,6950.0200%
5关于审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及《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168,725,60099.8201%270,3190.1599%33,6950.0200%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168,725,60099.8201%269,6950.1596%34,3190.0203%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342,813,95199.9114%269,6950.0786%34,3190.0100%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44,813,151股)、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持股29,275,200股)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王向前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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