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4年6月9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2,349,3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91%。
3. 公司3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大硅片项目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34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大硅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34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