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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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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
对内幕交易行为应严厉打击
□本报记者 戴小河

 □本报记者 戴小河

 

 针对“泄密门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随着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的诞生,内幕交易容易披上各种各样的“马甲”,让监管层不易察觉。从本质来看,凡是《证券法》规定的不适合披露的信息,都不要去触及,否则互联网再大也没有法网大。

 刘俊海表示,如果这位分析师非法获取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与人分享导致股价异动,而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如果内幕交易行为成立,首先面临的是民事责任,对受害的投资者应该予以民事赔偿;其次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内幕交易罪,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他表示,监管层已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地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有关工作也有细致的要求,但在市值管理和资本运作双重压力驱使下,不少上市公司高管还是与市场影响力较大的研究员之间保持着默契,这便成了滋生内幕信息泄密的温床。现在监管层应该重典治乱,严厉打击,使股市健康发展。在当前背景下,能否重建投资者信心,关键就看失信成本是否提高,失信收益是否归零。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也表示,媒体报道后,稽查局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当事分析师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丽珠集团的股权激励方案这一信息在公告之前肯定属于内幕信息,分析师将这一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并造成了股价异常波动。这一行为确实符合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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