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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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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4-01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工厂
收到余杭区法院《传票》、《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6月6日,公司接到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报告,该工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

 日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就建德化工二厂在储运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用于生产磷酸盐产品的中间体)中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余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将开庭审理此案。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提起的《起诉书》共起诉三家单位和9名自然人。其中《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起诉书》中涉及建德化工二厂2人,分别为原工厂厂长胡某某和原工厂生产科长马某某(相关事宜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其中《起诉书》认为:胡某某为建德化工二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认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以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马某某在此案中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此前涉案的原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相关事宜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建德化工二厂已委托代理律师,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应对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上下也将从本次事件中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将“安全环保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准则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落到实处。

 目前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工厂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下属工厂也无其他人员被涉案起诉。以建德化工二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为原料生产磷酸盐产品的生产装置也已在下属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建德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已无需再向外寻求储存。

 该案审理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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