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4-029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6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在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1,875,022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6.26%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2,101,198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35% |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6人、监事3人,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2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221,400,122 | 99.79 | 139,998 | 0.06 | 334,902 | 0.15 | 是 |
| 3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4 | 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5 | 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221,470,372 | 99.82 | 399,650 | 0.18 | 5,000 | 0.00 | 是 |
| 6 | 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7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8 | 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21,462,372 | 99.81 | 77,748 | 0.04 | 334,902 | 0.15 | 是 |
| 9 | 关于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461,472 | 99.81 | 77,748 | 0.04 | 335,802 | 0.15 | 是 |
| 10 | 关于201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221,399,222 | 99.79 | 140,898 | 0.06 | 334,902 | 0.15 | 是 |
| 11 |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221,461,472 | 99.81 | 77,748 | 0.04 | 335,802 | 0.15 | 是 |
| 12 | 关于聘用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221,461,472 | 99.81 | 77,748 | 0.04 | 335,802 | 0.15 | 是 |
议案5和议案7,均为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二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议案5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
弃权比例(%) |
| 持股1%以下 | 20,624,370 | 98.08 | 399,650 | 1.90 | 5,000 | 0.02 |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20,509,970 | 98.46 | 320,702 | 1.54 | 0 | 0.00 |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114,400 | 57.68 | 78,948 | 39.80 | 5,000 | 2.52 |
| 持股1%-5%(含1%) | 30,956,963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持股5%以上(含5%) | 169,889,03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张贞东律师和赵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4-030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6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在公司28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6名,参与表决董事6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调整后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1、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延喜,委员:林英士、葛郁。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林英士,委员:李延喜、李宁。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延喜,委员:林英士、李宁。
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赵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4年4月22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4时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成大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189,773,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201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股份32,101,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点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根据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2. 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00,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反对票13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3.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4. 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5. 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70,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反对票399,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弃权票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6. 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8. 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2,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9. 关于增补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10.关于201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399,2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反对票140,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弃权票3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11.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12.关于聘用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1,46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7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弃权票33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办律师:
张 贞 东
赵 妍
负责人:
王 恩 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201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