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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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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洪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2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会议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14:00-15:30在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9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1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35,223,16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1.2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4,398,86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12

(三)大会主持情况及合规性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龙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2《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3《关于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4《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5《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6《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31,459,40199.413,763,7660.5900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634,766,90299.93166,6490.03289,6160.04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31,459,40199.413,466,6490.55297,1170.04
9《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2《关于重新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3《关于重新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4《关于重新制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15《关于重新制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634,759,40199.93166,6490.03297,1170.04

其中,上述第六项、第十一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第六项议案的A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分段表决结果为:

分段区间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1%以下20,635,10084.573,763,76615.4300
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20,626,90084.623,749,62615.3800
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8,20036.7114,14063.2900
1%-5%(含1%)47,618,483100.000000
5%以上(含5%)563,205,818100.0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的郑超、王月鹏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洪城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洪城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 报备文件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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