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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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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4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国际广场A座1106室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5,34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12.67%。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341,2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12.67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341,2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12.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0

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董事长罗俊、职工监事童向阳、董事会秘书李智昊、财务总监李森柏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李广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股数同意比例(%)反对

股数

反对比例(%)弃权

股数

弃权比例(%)是否

通过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5,341,2001000000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5,341,2001000000
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5,341,2001000000
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25,341,2001000000
5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5,341,2001000000
6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5,341,2001000000
7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年度津贴的议案25,341,2001000000
8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5,341,20010000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表决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李广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4)沪潘证字第018号),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5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郭文军《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股份”、“公司”)收到郭文军先生发来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决定从贵司接到本函件之日起终止本人与贵司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2、贵司应依《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向本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3、本人保留以诉讼方式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公司认为:

1、《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已依法成立,公司自始至终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2、就郭文军先生提及的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一事,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审核进程、是否能够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以及取得批准文件的时间进行承诺。非经法律规定及合法授权,任何人或第三方均无权代理我司作出任何承诺或行为。上述《不可撤销的承诺函》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郭文军先生自始至终均知晓第三方无权代表我公司作出承诺的事实,也就此已提起了相关诉讼,目前郭文军先生以此为借口指责我公司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不予认可。

3、郭文军先生要求终止《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若郭文军先生执意坚持,则需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需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4、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已致函邀请郭文军先生本人就相关事宜进行洽谈及磋商。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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