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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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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与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王轶磊先生系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7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杭州澜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公告

 经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已与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签署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为进一步明确《认购合同》关于发行对象违约责任的约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认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违约责任:

 (3)如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缴纳期限内,乙方放弃认购或未能足额认购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其赔偿金额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股票认购缴款日的收盘价)*乙方放弃认购或未能足额认购的股数。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约定:

 1、本补充协议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为甲乙双方签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本补充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认购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合同约定内容与《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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