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8号文核准。
2、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网点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若销售机构有增加或调整将另行公告,下同)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7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客户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人民币20,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8、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9、本公告仅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1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收益宝货币
基金代码:000602
3、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7日,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