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华锐01”(证券代码:122115)及“11华锐02”(证券代码:122116)(以下合并简称“本期债券”)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会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9: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北京龙泉宾馆会议楼2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记名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20名,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6,970,97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24.90%。
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督促华锐风电合理规划资金安排及确保公司债券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议案》。
鉴于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数量未达到本期债券总数的50%,根据《会议规则》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无法获得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的全过程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华锐01”及“11华锐02”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华锐01”及“11华锐02”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