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4日—2014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15:00至2014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414,57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2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4,479,8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4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934,71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8332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5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77%;反对7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4,47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873,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9%;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