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9日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已发行总股本5,076,170,5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10,663,873.50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3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2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每股 0.14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4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A股限售流通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以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三名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联系方式: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
咨询电话:(0379)68658017 传真:(0379)68658030邮编:471500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