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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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曾昭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秀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永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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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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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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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在建或在售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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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7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详情请见公司于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临2014-015公告。
2、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济南市长清区莲台山片区综合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达成对莲台山片区进行综合开发的战略意向。详情请见公司于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署综合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4-013)。
3、公司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泺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公司以章丘绣水如意项目部分资产作抵押。
4、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天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4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3年年报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要求,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补充披露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占总成本比例相关内容
关于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占总成本比例等数据明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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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披露相关经营性信息
1、目前在建或在售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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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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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销售情况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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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披露对外担保相关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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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贷款均用于各子公司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各项目已基本达到可售阶段,资产价值远高于债务价值,不存在履行担保责任风险。
补充披露后的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请详见上交所网站。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天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5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437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61,736,6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9,844,3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将按照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