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4日-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2,966,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72,455,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6.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1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逐项审议《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其他事项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45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51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