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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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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4-02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3日上午10:30(星期三)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15:00至2014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永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627,315股,占公司总股本116,152,018股的34.9777%。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45,9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81,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76%。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见证律师。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22,254股,弃权1,558,1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2、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22,254股,弃权1,558,1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公司独立董事赵成斌先生、占磊先生、汤洋女士并在董事会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做了述职报告。

 3、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22,254股,弃权1,558,1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4、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22,254股,弃权1,558,1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5、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22,254股,弃权1,558,1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6、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680,38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7、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9,979股,反对111,554股,弃权1,568,8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701%。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数额35,086,950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11,554股,弃权1,568,8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9、通过《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11,554股,弃权1,568,8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10、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46,929股,反对111,554股,弃权1,568,8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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