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商品/期货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指期权应积极引入做市商制度

 从海外市场的发展来看,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存货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来实现一定利润。与当前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指令驱动制度相对应,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进行对赌交易,通过报价的更新来引导成交价格发生变化,因此做市商制度也叫做报价驱动制度。

 做市商制度存在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所有客户定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与客户定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第二,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投资者在看到报价之后才能下达定单。由这两个特点可以看出,做市商与人们平常所说的庄家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它是为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为标的公开报价,不能操纵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总的来说,做市商制度存在如下意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价格发现;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根据市场上做市商的数量,做市商制度分为垄断做市商和多元做市商,其各自特点如下表所示:

 

 

 

 

 

 

 

 

 

 

 

 

 

 

 

 

 从目前来看,股指期权的引入将会对国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投资者对股指期权在抱有极大热情的同时,对期权的认知仍然有待加强。由于这一品种的特殊性,做市商这一角色在期权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它既可以引导市场合理定价,保证市场流动性,也可以在品种推出初期提高股指期权的知名度,推介该品种。然而由于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发展仍然较不成熟,无论从监管层还是交易所层面都对引入做市商制度采取很慎重的态度。我们认为,在加强做市主体的资格审查及监管的前提条件是,我国期权市场是迫切需要做市商这一交易制度的。因此,对于股指期权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积极引入做市商制度,保障市场有效性。在股指期权引入初期,由于市场对期权这一品种的认知能力较弱。且由于期权相对其它衍生品来说,其定价更加复杂,若投资者不能有效地对股指期权进行定价,容易使价格长期较大幅度偏离价值。在此阶段,做市商可凭借其技术优势对市场进行有效引导,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运行。

 其次,明确做市商资格管理。虽然中金所对股指期权做市商的审批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但仍应明确相应的管理规则,确定做市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主体,及时取消其做市资格。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对衍生品交易更加熟悉,在人才与技术方面都有更加充分的储备,这一先天优势使期货公司更适合作为股指期权的做市主体。然而,当前期货公司尚不具备自营资质,监管方面亦存在较大制约,这限制了期货公司优势的发挥。因此,建议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期货公司适当放松相应管制,使其利用自身优势,推动股指期权的发展。

 最后,加强做市商风险控制与监管。做市商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报价,在赚取价差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风险,如果不能对自身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就会使做市商在风险来临时受到较大冲击。此外,做市商也可能产生合谋导致垄断现象出现,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管措施,如开立专门做市账户,加强信息披露等。

 海通期货研究所 孙晓苏 皮灵

 —企业形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