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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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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4-0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4、召开时间:2014年4月21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壮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66,445,5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7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2014年度为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为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45,58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飞马投资有限公司、黄汕敏,合计代表股份252,490,406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955,1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3年任期届满,并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王国文、张革初、晏金发)和第二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郑艳玲、熊楚熊、曾国安)分别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对公司各位独立董事在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 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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