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0号),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873,659,413股股份,向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发行223,907,462股股份、向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88,872,95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9,422,15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关本次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爱明、童永秀
联系电话:023-89021877、023-89021876
传真:023-89021878
2、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沙俊杰、周高洁、高士博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061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