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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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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余蒂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88.08%,主要是报告期银行存款减少,应收票据增加。

 (2) 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2.84%,主要是报告期咨询服务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

 (3) 报告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37.09%,主要是子公司金泰天创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增加。

 (4) 其他流动资产为截止报告期,3个月以上到期的应付票据保证金,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51.00%,主要是部分票据到期期限已在3个月以内,报告期新开票据减少,对应的保证金减少。

 (5) 预收款项主要是子公司金泰天创预收客户的订金,报告期末较上年增加64.12%,主要是截止报告期末金泰天创已签订合同,尚未完成的销售业务较期初有所增加。

 (6) 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较期初减少100%,原因为上期末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个月内到期的借款,本报告期已归还。

 (7) 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61.35%、61.00%、99.58%,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本部开展了贸易活动,本报告期公司本部尚未开展此业务。

 (8) 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6.95%,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本部因增发事项支付的审计费及发生较多的差旅费。

 (9) 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1.76%,主要是公司上期末归还部分借款。

 (10) 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63.0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69.69%,主要是公司本部报告期没有开展贸易活动。

 (11) 报告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94.22%,78.09%,主要是公司本部上年同期从事代理进口业务代收代付的进口货款,本报告期公司没有开展该业务。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冻结

 因与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持有的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45%的股权被续冻。详见公司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2、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冻结

 详见2014年1月2日《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说明

 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起停牌筹划重大事项;于2014年2月11日、2014年3月4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等相关议案;于2014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预案及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的更正公告》,对非公开发行预案内容进行了部分更正。

 公司目前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并督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珠海富锦天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颐和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元天锦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地海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尽快完成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人的甄选工作。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蒂妮

 2014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25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余蒂妮董事长提议并召集,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共发出9张表决票,应收到有效表决票为9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票反馈时间,截止到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董事会秘书共收到余蒂妮女士、车学东先生、蒋根福先生、张丽萍女士、谢小铭先生、胥星女士、万寿义先生、李龙先生、李秉祥先生9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

 会议经过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将该报告及摘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构成的议案》。

 鉴于公司专门委员会委员赫国胜先生已离职,为完善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补选李秉祥先生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补选李龙先生为公司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特此决议。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2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1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35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4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拍卖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23.30%的股权。2011年12月16日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2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 23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公司(曾用名: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45%的股权。

 二、法院裁定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0231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关于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45%的股权,本公司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让变更手续。

 三、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0231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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