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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近日收到子公司深圳市万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转来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大立一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如下:
申请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就与被申请人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保全金额为499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并请求查封天实和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路东区的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SD3C1、15777平米;D3C2、14801平米;D3F1、23159平米),担保人大连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街道办事处长岭村一宗土地使用权向法院提供担保,土地证号:大国用(2009)第06071号,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裁定:(1)查封担保人大连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街道办事处长岭村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09)第06071号;(2)查封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路东区的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SD3C1、15777平米;D3C2、14801平米;D3F1、23159平米)。
我们收到裁定书后,就裁定中申请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4990万元借款事实积极开展核查,经初步核查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4990万元的借款事实,亦无相关借款合同及借款记录,并且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在天实和华原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对或有负债事项约定了相关保障条款,若因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对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我司及下属公司将依法追究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高登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