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111,76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池方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与其协商审计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及201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母公司净利润为70,252,434.0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025,243.40元,公司本年度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累计为200,749,538.86元。
根据公司近期经营的资金需求和公司发展的情况,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9,71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9,285,000.00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9,71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9,285,000.00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述变更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修订对应条款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三条 | 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65万股,于2012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公司按总股本9,857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按 10:10比例转增股本9,857万股, 至此,公司股份总数为19,714万股。 | 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65万股,于2012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公司按总股本9,857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按 10:10比例转增股本9,857万股, 至此,公司股份总数为19,714万股。2014年4月公司按总股本19,714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按 10:2比例转增股本 3,942.8万股。 至此,公司股份总数为23,656.8万股。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14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656.8万元。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14万股,其中普通股为19,714万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3,656.8万股,其中普通股为23,656.8万股。 |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62,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