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s.gov.cn)获知:2014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对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其中第四点“未严格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中有部分内容涉及我公司“……部分公司未按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规定,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赤天化、广晟有色),或者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国通管业、广晟有色等)。”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3年度内控报告确实存在有上述媒体披露的不规范之处。由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于2014年2月18日对外公告,整个年报编制跨越春节期间,时间紧,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初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学习领会不深,理解存在偏差,执行不到位,致使出现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经剖析,我们发现公司2013年度内控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描述出现理解偏差,未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以及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以及缺陷认定标准具体事项按要求进行全面披露,导致出现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
三、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下午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了公司2013年度内控报告存在的不规范情形,组织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内控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并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汲取工作教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象。公司也将借此开展各级培训学习,贯彻相关内控规范要求。提高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平。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