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

 1.3

 ■

 公司负责人张嵩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鲍勤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月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1:报告期内公司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增加。

 注2: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信用销售货款尚未到结算期。

 注3:报告期内应收的存款利息减少。

 注4:报告期内公司的参股企业发生经营亏损。

 注5:主要是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注6: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贷款及进口押汇增加。

 注7:报告期末留抵的增值税减少。

 注8:报告期内计提的流动贷款及进口押汇的利息减少。

 注9:主要是报告期末应付筒管押金等增加。

 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1: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大额出口退税款,转回了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部分存货价值回升。

 注2:主要是报告期末公司短期投资出现浮亏。

 注3: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贴款较上期减少。

 注4:报告期内支付的经营赔款较上期减少。

 注5: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利润总额增加,相应的所得税费用较上期增加。

 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1: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款较上期大幅增加。

 注2:主要是报告期内累计收到的筒管押金等较上期增加。

 注3:主要是报告期内短期投资的累计发生额较上期增加。

 注4:主要是报告期内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

 注5:主要是报告期内短期投资的累计发生额较上期增加。

 注6:主要是报告期内流动贷款及进口押汇较上期增加。

 注7: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贷款及进口押汇增加,相应偿还本金较上期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嵩林

 201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中纺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4-007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二О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国投贸易大厦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

 (三)会议由张嵩林董事长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3人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单位:股)

 ■

 第9项《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第12项《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宋长安律师、陈烽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