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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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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0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月4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环三实业公司”)与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下称“中外运闽星分公司”)签订三份《仓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环三实业公司将重量分别为2404.58吨、2180吨、3195.25吨的热卷存放在中外运闽星分公司的仓库,由中外运闽星分公司保管。2013年1月5日,中外运闽星分公司向环三实业公司分别出具2404.58吨、2180吨、3195.25吨的热卷的《进仓确认书》三份,总重量为7779.63吨。2013年6月20日,环三实业公司向中外运闽星分公司要求提起货物,中外运闽星分公司无法提供,之后环三实业公司多次催促提供货物,一直无法交货。2013年7月15日,环三实业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3月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外运闽星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环三实业公司赔偿保管货物损失人民币29607975.3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60797.53元,若被告中外运闽星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则由被告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见2014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我公司接到环三实业公司通知:

 一审被告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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