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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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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4-26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
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改建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0月22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披露《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本公司与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段改建项目,并协商组建项目公司实施山东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段改建项目。 2010年10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宏昌集团共同成立山东华昌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以下简称“华昌公司”),确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占总注册资本的60%;宏昌集团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总注册资本的40%。本次交易金额未达到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详情请参见2010年10月22日、2010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招标文件及投资协议要求,华昌公司积极开展该项目的核准报批工作,2011年6月已经获得项目核准所需全部支持性文件。

 2011年6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五部委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对收费公路进行专项清理。在该背景下,自2011年下半年至今,华昌公司及股东双方多次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协商,但该项目至今未获得山东省发改委的核准。

 基于上述情形,作为华昌公司股东,本公司认为,自2010年12月签订《投资协议》至今,现在的基础情况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将对股东双方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自2013年下半年起,本公司和宏昌集团积极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协商,以期达到终止投资协议目的。

 上述详情请参见2013年1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与本公司和宏昌集团签订的《关于解除S325胶王线安丘至青州段改建项目<投资协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4月4日签署解除《协议书》,鉴于本公司和宏昌集团对普通公路远期收费政策存在顾虑,决定放弃项目建设运营。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与本公司和宏昌集团解除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并将相关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自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实施该项目,本公司和宏昌集团不得干预。

 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的厅公路局、潍坊市公路管理局及其他投资主体)有权使用华昌公司前期完成的支持性文件,本公司和宏昌集团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潍坊市公路管理局)。

 三、根据项目核准程序,该项目用地预审等支持性文件已过期,同时需办理水土保持、规划选址、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文物保护等支持性文件。

 (一)本公司和宏昌集团将该项目拆迁资料、设计文件和已办理的支持性文件交沿线地方政府,并安排专人积极配合项目沿线昌乐县、青州市政府,协助办理项目立项所需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及项目的核准工作。

 (二)本公司和宏昌集团为开展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华昌公司支出的费用)自行承担,如本公司和宏昌集团的前期成果能够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潍坊市公路管理局)所用,费用由使用方与本公司和宏昌集团协商解决。

 四、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退还本公司和宏昌集团签订原《投资协议》出具的投资人履约保函。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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