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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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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8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叶片”或“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鑫茂”)等五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偿还所欠的5,123.2万元及预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87万元(以实际逾期日期计算为准),合计6,010.2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详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3-04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中材叶片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一中民初字第10702号),经该院主持调解,涉诉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与被告天 津鑫茂、被告酒泉鑫茂最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中材叶片货款5,123.2万元及应付利息。

 2、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如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不能按上述约定偿清原告的货款及利息损失,上述三方共同偿还原告6,619.76万元及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之相应利息。

 3、本案受理费171,15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155元,由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全部承担,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材叶片。

 4、原告中材叶片放弃对被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追诉权及追索权,原告中材叶片与被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再无其他争议。

 5、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全部履行完本协议相关内容之后,原告中材叶片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的全部保全措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鑫茂集团等三被告的还款正处于履行期限内,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业绩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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