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4]48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会在审查你公司2013年10月30日提交的《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会报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申请》(新亚制程2014【002】)和《关于撤回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申请》(华泰联合字【2014】14号),主动要求撤回该申请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2009]第66号)第二十条规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做好终止与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