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3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复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13年9月4日裁定受理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矿业”)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详见公司管理人2013-088号公告)。创新矿业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创新矿业的《重整计划草案》,西宁中院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此《重整计划》及终止其破产重整程序(详见公司管理人2013-115号公告)。
我公司于日前收到创新矿业《复产开工报告》、《3月工作总结及4月工作计划》等
报告。根据上述《报告》,创新矿业已根据其《重整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成立了恢复生产领导小组,开展人员招聘培训、设备检修、通电、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制定、设备设施安全检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及安全演练、设备调试、试运行等系列复产工作,并于2014年3月25日启动硫酸分厂、磷铵分厂的复产工作。目前创新矿业硫酸分厂、磷铵分厂已进入正常生产运行阶段,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35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我公司股票公开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其管理人(详见我公司2014-028号公告)。
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西宁国新管理人委托青海省拍卖行、青海钰蓉拍卖有限公司对西宁国新持有的我公司375,875,948股股票进行拍卖。海省拍卖行、青海钰蓉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青海日报》刊登《联合拍卖公告》,公告将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十时整,在青海省金融超市二楼会议室采取互联网和现场同步拍卖的形式,联合公开拍卖西宁国新所持有的我公司375,875,948股股票。
本次拍卖详情咨询电话为: 0971-8223656(青海省拍卖行)、0971-8219611(青海钰容拍卖有限公司)、0971-6360525(西宁国新管理人);查询网址为:http://www.rmfysszc.lgov.cn(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拍卖进展情况并作出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36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董事长市场禁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向公司前任董事长臧静涛发出[2014]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违法事实为: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五)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
(八)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3,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贤成矿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
臧静涛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陈述、申辩。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臧静涛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臧静涛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没有提出证明其在贤成矿业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的证据。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
认定臧静涛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