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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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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3 证券简称:丽江旅游 公告编号:201402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0 号)核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843,77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募集资金总额779,999,993.4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7,36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52,639,993.4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月28日到位,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2014]0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香格里拉香巴拉月光城项目”通过全资子公司迪庆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拉公司”或“甲方”)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香巴拉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4年3月31日,香巴拉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香格里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169801040021717。截止2014年3月4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由甲方作为实施主体的香格里拉香巴拉月光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伟、许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033 证券简称:丽江旅游 公告编号:2014021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0 号)核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843,77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募集资金总额779,999,993.4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7,36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52,639,993.4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月28日到位,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2014]0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茶马古道奔子栏精品酒店项目”通过全资子公司迪庆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拉公司”或“甲方”)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香巴拉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4年3月31日,香巴拉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香格里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169801040021725。截止2014年3月14日,专户余额为42,434,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由甲方作为实施主体的茶马古道奔子栏精品酒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伟、许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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