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本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且201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于2013年5月2日起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ST东热”变更为“*ST东热”。
二、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9?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4]第0145005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712,187,767.13元,201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27,775,135.17元,实现净利润为674,145,010.99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8,286,147.47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照经审计的2013年度报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公司已不存在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9条规定,公司符合提出撤销对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条件。公司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已于 3 月 20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4年 4月 3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 2014 年4 月 2 日停牌 1 天,自2014年4月3日起恢复交易。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股票简称、证券代码及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
(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4年4月3日;
(二)股票简称:由“*ST东热”变更为“东方热电”;
(三)股票代码仍为“000958”;
(四)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