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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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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 年3月31日下午14:0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3,238,65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2.4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569,12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18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丽君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王楠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 人,监事张华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有关高管及保荐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223,061,92599.92149,2290.0727,5000.01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 
2.1本次交易方案53,458,52599.62152,7290.2850,5000.10
2.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53,458,52599.62152,7290.2850,5000.10
2.4发行股份数量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5锁定期安排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6期间损益安排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7募集资金用途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8上市地点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2.9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53,458,52599.62152,7290.2850,5000.10
2.10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4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5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及北京翠微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53,462,02599.63149,2290.2850,5000.09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223,038,92599.91149,2290.0750,5000.02

上述第1-7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中,第2-6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股数 169,576,900 股未计入该五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玉霞、刘晓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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