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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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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31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五)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

 (八)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3,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贤成矿业改正,对贤成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臧静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 对王彬、李晓冬、马海杰、田树浩、黄绍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

 罚款;

 (四) 对吴茂成、蒋晓帆、王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 对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李广建、张勇、黄志文、白延霄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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