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10:00
(三)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4日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大道26号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七)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嘉云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5,965,42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8.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亿元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5亿元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96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武希彦先生、独立董事刘刚先生及独立董事余红兵先生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4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8日